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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室内装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鄂尔多斯市室内装饰协会是由从事室内装饰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业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英文译名为:“Ordos City”,简称:CIDA

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含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及车、船、飞机等内部空间环境艺术设计、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室内环境保护以及室内用品配套陈设、室内环保、室内装饰装修相关产业、集产品、技术、艺术、科技、流通、劳务、工程服务和中间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艺术性的生活服务业;它为人们提供安全、健康、自然、和谐、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室内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经政府批准,由同行业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经济团体,具有法人地位。

    本会的宗旨是:响应党和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弘扬中华民族团结互助、扶贫济困、共建美好家园的传统美德,在全社会倡导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良好风气,以全面提高全民族整体素质为己任,积极探索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促进鄂尔多斯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本会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为企业和行业服务,起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促进室内装饰行业的发展。

第三条  室内装饰是对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形体内部空间(包括建筑物、车、船、飞机等)的再加工和再创造;是室内空间及环境的装饰设计、施工、室内装饰材料和用品配套生产供应的系统工程;是集产品、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行业;它为人们提供使用方便、安全和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和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受委托,承担全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场所设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本会的网址:http://www.ordoszsx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按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社会,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整体和谐的社会的要求开展以下工作:

(一)宣传贯彻与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发展室内装饰行业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定与实施室内装饰行业发展规划、标准与规范、组织行业内设计、陈设、环保、施工、材料等服务企业人员的水平评价、信用评价,开展对室内装饰工程、产品、服务质量的评定与监督;

(三)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

(四)开展调查研究、对行业发展和市场管理提出政策和法规建议。

(五)开展人才培训、组织学术交流、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先进会员企业及先进个人表彰,推介新产品与新技术、推动技术进步与设计创新,帮助会员拓展市场。

(六)推动行业公益事业建设,扶持创新型人才与机构,推动全行业创业创新;

(七)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组织行业展览订货和技术交流,推动行业技术合作与交流,为会员提供市场动态和技术经济信息,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八)发展与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合作与交流活动;参加全国性行业专业活动,提高本行业地位和影响;

(九)组织推荐、推广应用室内装饰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及相关科技成果,为企业服务;

(十)协调处理会员之间的纠纷,帮助会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一)根据行业新形势新情况新变化,提出新思路新举措新服务;

(十二)办理业务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科研教学、中介服务、装饰材料和用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良好的影响;

(四)团体会员须取得工商登记执照或法人地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有提请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力;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本会的声誉;

(七)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则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形式会员权力;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2年不安规定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不在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项,决定终止事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或网络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鄂尔多斯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或书面回执。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2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2名,副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全面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设置1人。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四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于202012XX日本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鄂尔多斯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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